青岛农业大学网络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青岛农业大学网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网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网络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工负责、重点建设、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经费建设的网络信息化项目,即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等活动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网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运维服务项目。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升级改造、光缆、无线网络建设、各类网络接入及安防监控系统等,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二)网络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网络安全等设备的采购,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三)网络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项目。包括各类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全校范围的业务应用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和集成,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系统、正版软件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第四条 以下类别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一)购买电子图书、数据库、实验数据等电子资源;

  (二)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仪器设备附属软件等;

  (三)学校承担的对外科研合作项目;

  (四)以个人名义建设的项目;

  (五)涉密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全校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划和制度,统筹领导、协调推进、监督考核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络信息管理处。

  第六条 网络信息管理处是学校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网络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审核、建设、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七条 网络信息管理处是全校性公共基础类项目(网络与安全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等)的建设牵头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是各自信息系统、业务系统项目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 网络信息管理处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建设需求, 进行信息化项目申报、项目采购、项目建设以及应用管理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建设经费的预算、保障和落实;资产管理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和资产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要求:

  牵头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的调研、前期论证和申报等工作,需提交项目申报书及建设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

  (一)全校性公共基础类项目由网络信息管理处统筹规划统一申报。

  (二)部门业务类项目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需确定一个牵头单位。

  第十条 设计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充分利用学校已有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资源集约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数据中心、计算平台、一站式服务平台、移动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和资源。

  (二)应考虑项目之间的有效衔接,强化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避免出现“信息孤岛”。

  (三)应符合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网络信息管理处依据《青岛农业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立项。依据《青岛农业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分类,重大建设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其他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予以立项,纳入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项目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建设。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采购。立项通过的项目依据《青岛农业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阶段检查,应与承建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对项目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进行调整。确需进行变更的,应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延期。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项目确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建设单位因故终止项目,须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形成终止申请书,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网络信息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资产及财务相关手续;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验收。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运维管理,并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运行应按照《青岛农业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投资效益负责。项目验收满一年后,建设单位应进行绩效自评,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化经费包括专项经费和基本运行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网络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教学环境与资源等项目所涉及的各类费用;基本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网络信息化项目的经常性开支。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提交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建档、确保档案材料完整规范。

  第十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